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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 时间:2025-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及其第1号修改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乙类检验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乙类检验机构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1)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第五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六条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第七条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八条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满足《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和附件3)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

乙类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

第九条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五)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条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一条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的固定办公场所;

(二)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三)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四)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

(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第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下同)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场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三条应当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BD(V)项目要求的残气或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可以租赁。

第十四条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和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正式版本。

第十六条按照DB51/T 3244《特种设备检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的要求,在出具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验相关数据传输至省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第十八条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应当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外委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选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承担以下保障义务:

(一)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二)按照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三)严格执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

第二十二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及其第1号修改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申请项目、检验场地和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备注”栏内应当注明开展检验工作的行政区域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核准的检验地址。有下属单位共同申请的在“备注”栏注明下属单位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2.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监督检验)

3.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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