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新闻列表

四川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质量发展处 时间:2022-11-29

为加快“品质四川”建设,树立品质高端、市场公认的自主质量品牌标杆,根据《关于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质量品牌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了《“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9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地址: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4号(邮编:610061)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电子邮箱:scscjgzlfzc@163.com

四川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培育打造高端质量品牌,提高品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关于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川质强省发〔20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天府名品”质量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品质认证、自我声明、品牌授权及与其相关的认定评价、品牌维护、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天府名品”品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是“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的所有权人,依据职责负责“天府名品”质量品牌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统筹协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可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共同推动企业、团体等组织提升质量水平,保障质量安全,支持培育创建“天府名品”质量品牌。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的培育、推荐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学会)承担“天府名品”质量品牌创建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推进品牌培育创建,发布“天府名品”团体标准,协调认证评价、宣传推广以及品牌专用标识的授权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由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准院)承担“天府名品”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天府名品”产品或服务标准先进性评价,参与研制“天府名品”相关标准,协助推进“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第七条【“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基于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自愿性合作组织“天府名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开展“天府名品”认证工作。

联盟认证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规则,独立开展认证。

第八条【社会支持】鼓励支持相关行业部门、高等院校、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天府名品”理论研究、标准研制、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品牌培育

第九条【培育规划】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制度机制,围绕我省重点特色优势产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天府名品”培育计划,建立梯次培育清单。

第十条【培育方法】品牌培育应当结合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制度等实施,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创建指导、人员培训等活动。

引导有关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等积极开展质量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提升等活动,参与“天府名品”品牌创建。

第三章“天府名品”标准

第十一条【标准体系】“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由“天府名品”通用规范等相关省级地方标准,以及通过先进性评价的系列产品或服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组成。

第十二条【标准制定原则】“天府名品”地方标准应当重点关注品牌创建工作规范、企业和团体等组织评价要求等,产品或服务先进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重点关注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标准管理】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制定“天府名品”标准管理、先进性评价等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天府名品”相关产品或服务先进标准立项、研制、先进性评价、发布、实施以及标准复审等工作。省标准院对申请纳入“天府名品”标准体系的产品或服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组织开展先进性评价并统一编号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标准应用】支持企业、团体等组织采用“天府名品”标准。支持实施效果显著的“天府名品”标准升级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推进“天府名品”标准国际化。

第四章品质认证

第十五条【认证通用依据】“天府名品”认证工作依据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2860《“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规定的认证原则、认证流程、评价方法等要求开展。

第十六条【认证技术依据】“天府名品”认证技术依据包括通过先进性评价的具体产品或服务标准,以及认证联盟组织制定的相应认证实施规则等。

第十七条【认证实施规则】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制定“天府名品”认证管理制度。认证联盟依据联盟章程组织制定“天府名品”认证实施规则、工作管理制度等,规范“天府名品”认证实施和认证联盟管理。

第十八条【开展认证】企业、团体等组织自主选择联盟认证机构申请“天府名品”认证。联盟认证机构依据DB51/T2860《“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及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对申请企业、团体等组织申报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

第十九条【获得认证】认证程序完成后,通过认证的,联盟认证机构向申请企业、团体等组织出具“天府名品”认证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书面回复认证结果。

第二十条【认证证书】“天府名品”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认证企业、团体等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产地,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产品认证适用),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服务认证适用);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章自我声明

第二十一条【授权条件】产品或服务所属企业、团体等组织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申报产品或服务近3年未因质量、消费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承诺执行并达到《“天府名品”认证通用规范》要求,企业、团体等组织应用了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等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授权。

(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专利奖的;

(三)获得全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及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

(四)已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同系列产品或服务申请授权的。

第二十二条【声明实施】省市场监管学会按照程序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实施工作,相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标识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用标识】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设计“天府名品”质量品牌专用标识。标识由太阳神鸟创意元素、汉字“天府名品”“魅力天府、匠心名品”、英文“TianfuQualityBrand”等四部分组成,主要采用中国红和品质白两种颜色(见下图)。

image.png

第二十四条【授权使用】以品质认证模式申请品牌授权的企业、团体等组织,凭认证证书向省市场监管学会申请“天府名品”专用标识使用授权。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品牌授权的企业、团体等组织,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学会提出申请。“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申请及专用标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证书维护】以品质认证模式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学会根据认证证书的范围给予“天府名品”品牌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授权状态与认证证书一致。

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的,省市场监管学会对申请企业、团体等组织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天府名品”品牌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品牌维护】获得品牌授权的企业、团体等组织可在经营场所、包装或说明书以及其他适宜媒体上合法合规使用“天府名品”质量品牌专用标识,积极开展品牌维护和宣传推广,不得伪造、冒用和转让,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七章跟踪评估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省市场监管局对省市场监管学会、省标准院和认证联盟加强监督指导,不定期开展“天府名品”品牌建设情况跟踪评估,督促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加大对企业、团体等组织执行“天府名品”标准情况的抽检评价力度,抽检评价不合格的,通报省市场监管学会及相应认证机构,按规定撤销其品牌授权证书和认证证书,将撤销情况向社会公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天府名品”品牌授权的企业、团体等组织及其产品或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对伪造、冒用“天府名品”品牌标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业管理】省市场监管学会对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因质量问题受到处罚、不符合“天府名品”标准和专用标识使用要求、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的,撤销其品牌授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认证联盟管理】认证联盟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联盟认证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证联盟章程等开展认证活动的,应依据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跟踪】联盟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要持续保持认证有效性,对通过“天府名品”认证的企业、团体等组织及其产品或服务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暂停使用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