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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阶段深化质量认证体系改革的思考

来源:市场监管研究 时间:2025-02-27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李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新阶段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总体部署。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质量认证还存在部分领域管理规范不到位、服务大局作用发挥不突出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深化质量认证体系改革,促进质量认证更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贡献积极力量。

一、全会对深化质量认证体系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推动深化质量认证体系改革方面作了相关部署,强调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抓紧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构建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等。

二、质量认证体系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差距

(一)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

涉及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较多,但仍有几个关键问题有待厘清。一是公平竞争原则和建设统一大市场要求需进一步明确。现有制度只是就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选用作笼统表述,并没有就如何更好推动质量认证机构公平竞争及如何参与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规定。二是认证制度所有人的权益需进行有效保障。质量认证事业发展离不开制度(标准和规范等)创新,制度创新涉及知识产权。目前,相关法规制度对认证制度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保障规范还不到位。三是对认证人员的管理规范需要更加到位。现有法规仅明确认证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以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但没有就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容易出现主体责任缺失问题。

(二)准入门槛机制待优化

我国已形成质量认证准入机制,但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有差距。一是资质审批存在简单以规模定门槛的问题。对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相关规定强调了注册资本数量和专职认证人员数量,但对机构能力水平只作模糊要求,与质量优先原则不符。二是境外认证机构业务空间有待拓展。相关规定要求境外认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只能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三是资质审批效率有待提升。目前,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时限为45天,加之审批流程透明度还不高,与信息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不符。

(三)数智发展能力不突出

数字化、智能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我国在质量认证数智能化发展方面存在不足。一是数字化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不完整。目前,我国质量认证领域的数字化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存在简单套用传统规则和规范的问题,跟不上产业形势变化和发展。二是质量认证数字化、智能化人才供给不足。目前,我国既熟悉质量认证工作,又懂得如何使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很少,这导致全面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认证受阻。三是质量认证数字化、智能化基础设施支撑不足。目前,我国围绕质量认证工作所进行的专业软件开发、大型标准数据库建设的有关工作鲜有开展,较难支撑大范围、多领域的质量认证数字化、智能化工作开展。

(四)服务大局成效待提升

目前,质量认证在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还有不小差距。其中,存在对区域产业共性质量问题分析总结不够,为企业提供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服务不够等问题;存在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不健全,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不统一,绿色认证机构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存在产业链高端细分产品领域认证供给不足问题;存在适应高端消费、智能消费、数字消费、绿色消费趋势的优质供给不足问题;存在认证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少,区域品牌认证培育机制不清晰问题;存在对标国际高标准认证规则不够,双边国际互认困难问题;存在从提供单一认证服务向为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的能力不足问题;存在质量认证工作应急预案不健全,对新产品、新业态的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问题等。

(五)监管工作措施需强化

当前,质量认证领域已经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监管效能的提升。一是精准监管能力有待提升。目前,能严格防范认证造假,又避免影响认证机构正常经营的有效方法措施较少。二是监管震慑力不足。目前由于失信违法成本低,一些领域仍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虚假认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等问题。三是认证机构的跟踪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目前一些颁证机构对获证对象不及时进行复审和评估,导致获证对象难以持续满足相关认证标准和要求。

三、深化质量认证体系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决定》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要加快修订完善《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一要优化强制性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扩大强制性认证检测指定范围,强化认证结果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二要全面梳理质量认证相关规章制度,识别和修订对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已不再适用的规定和做法,健全虚假认证专项整治制度安排,促进市场出清,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要建立认证制度所有者管理办法,完善认证制度创制的标准和规范,保护认证制度所有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四要制定统一的认证信息披露规范,持续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五要取消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强制注册要求,建立健全认证从业人员周期性认证制度,压实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评价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优化市场准入机制 

《决定》指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应从前端发力,优化市场准入机制,推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质量认证市场环境。一要改进质量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不再刻意强调注册资本规模和专职认证人员数量要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环节、各类产品设置合理适用的认证能力要求,以能力验证作为资质审批的关键前置条件。二要真正落实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工作要求,探索扩大境外认证机构的行为范围,规范其行为标准,推动有序扩大开放,提升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促进优胜劣汰。三要建立资质审批信息公开制度,深化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分类管理,提升资质审批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进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化,进一步提升审批质效。

(三)加快行业数智化转型

《决定》明确,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应紧跟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潮流,加快推进质量认证行业数智化转型。一要加强数字化认证模式及其关键技术的研究,强化质量认证数据采集的标准化进程,建立完善符合数字化认证要求的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二要加强质量认证与信息技术交叉研究,开展专业软件和数据库开发,强化对多场域在线认证工作的技术支撑;要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做实质量认证数据共享运用,强化质量认证数据的智能化采集。三要深入开展数字化人才引育行动,培养更多既懂认证又懂数字化、智能化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数智化技能培训活动,促进现有质量认证人员数字化、智能化素养的持续提升。

(四)提升质量认证效能

《决定》要求,更加注重改革实效。应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总目标,全面提升质量认证服务大局、服务全局的能力水平。一要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更好帮助解决企业质量“难点”“痛点”问题;统筹各方力量,开展特色认证、分级认证、整合认证,优化认证服务供给,助力企业和产业的转型升级。二要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完善能效、水效标识制度,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提升支撑绿色发展能力。三要完善产业链质量安全认证保障机制,支持将上下游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创新认证制度供给,服务产业链供应链延伸。四要大力发展有机认证、绿色认证等高端品质认证和养老、健康、金融等服务认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健全生活服务质量认证机制,促进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五要健全区域品牌认证培育机制,完善区域间认证联动机制,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六要强化质量认证服务供给,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七要主动参与重大贸易协定谈判进程,达成更多多双边互认安排,促进贸易便利化。八要完善质量认证工作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的质量安全保障;加强对新产品、新业态的服务支撑力度,及时分析研判质量风险,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五)强化质量认证监管

《决定》重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应着眼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一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完善贯通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信用监管体系,强化重点监管;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防范、震慑认证造假。二要强化认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认证行业风险大数据分析,及时、全面感知行业态势,快速、精准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升科学监管的能力水平;三要依托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加强对涉认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提升执法有效性;强化认可约束,加大对违法违规认证机构的退出处理力度,倒逼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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